1、一切新建中心供氧体系及其管道、附件均应进行查验与查验,保证体系完全契合本标准规定。 2、中心供氧体系改扩建或修理后应进行查验与查验,且仅限于撤除、替换、新增或被别离部分的区域。其查验与查验应为改变点运用端的 气体供给区域。对未影响管道体系的气源设备或气体报警替换,只需对这些设备或报警进行功用查验。
3、中心供氧体系施工中应由施工质检人员按本标准要求施工质量进行查验,并做好记载。 4、查验方承认查验体系契合本标准要求后,方可签署查验合格证书。 5、查验陈述应对一切发现问题和处理结果作具体记载并归档。 6、荫蔽工程必须由相关方一起查验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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